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宿州市精神病医院)成立于1966年,集医疗、教学、科研、康复于一体的治疗精神心理疾病为主的国家三级专科医院。
开放床位730张,现有职工470余人,其中中高级职称200余人。医院精神科是省级临床重点学科,心理科、睡眠障碍科是市级临床重点学科,重性精神病科被列为宿州市十大“名科培养”学科。医院设有普通精神科、睡眠障碍科、老年心理科、情感障碍科、物质依赖科、儿童青少年心理科、焦虑抑郁心理科、心理咨询治疗中心、心理危机干预中心、精神康复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等专业科室。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公开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卫技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78号)等文件精神,我院将于2024年3月23日、24日分别在安徽医科大学和蚌埠医科大学组织实施2024年度校园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面向校园、公开招聘;
(二)坚持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三)坚持统一组织、分工负责。
二、招聘计划
我院校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13名(详见附件)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二)具体条件
1.岗位条件和要求中“专业”主要依据国家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专业(学科)指导目录设置。考生所学专业以毕业证书专业为准,不可以凭专业(学业)证书、结业证书、辅修证书、毕业证书上的辅修专业报考。毕业证书上专业后面带括号,只能代表所学内容有所涉及,不能认定为专业(教育部公布的“专业指导目录”中自带括号的除外),考生只能以括号以外的专业名称报考相符合的岗位。
2.岗位条件和要求中“本科及以上”指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以上学历且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硕士研究生”指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要求提供学历学位的招聘岗位,学历与学位的专业须一致。
3.本科年龄要求“30周岁以下”为“1994年3月1日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依此类推),硕士研究生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原则上要求“40周岁以下”。
4、本次招聘本科专业仅限应届毕业生。
四、现场报名
考生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成绩单及排名、个人简历或学校就业推荐表,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人员需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研究生就业推荐表,到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招聘展台按照招聘专业岗位信息要求现场提交。根据实际报名情况,确定考试的方式、地点以及时间,具体工作由参加校园招聘的工作人员组织安排;请各位考生及时关注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校园招聘群内通知,不再另行通知。
五、资格审查
凡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报考资格。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报考人员提供的报考证件必须真实完整。招聘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将随时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面试
考生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报名所需证书原件按照通知的面试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应变能力、专业知识、业务能力以及潜能等,面试满分为100分。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少于或等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为确保新进人员基本素质,设定面试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70分),对专业测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进入体检和考察。
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等额确定拟体检考察对象,最后一名如有考生面试成绩相同的,则通过加试确定拟聘用人选。
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面试成绩及体检人员名单将通过医院官网公告。
七、体检考察
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对体检、考察出现缺额的,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规定时间内依次递补。
八、公示
医院对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九、签约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报批手续。对违反招聘规定或未能在2024年9月30日前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相应层次学历、学位证书或原件与提供材料不一致的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我院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我院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十、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57-3915830(人事科)
监督电话:0558-3910117(监察科)
上述信息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岗位表
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2024年3月15日
(宿州市二院7)
评论(0)